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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乐清市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乐清市湖北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在乐清市的湖北籍人士创办的企及商户自愿组成地方性、联合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会员、发挥会员之间以及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及法律咨询,促进会员更好的融入温州经济、社会,为乐清及湖北两地的发展作重要贡献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乐清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乐清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乐清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本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乐清市针对外来投资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对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

(二)协助乐清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工作、维护社会治安、构建和谐社会。

(三)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发挥商会的组织领导作用,加强会员之间、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商会与其他相关联的商会、协会联系与合作。

(四)为会员提供各种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五)加强会员与乐清市、湖北省各部门的联系,提供乐清市、湖北省各种信息等相关资料。

(六)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工会帮扶、妇联、计生等,必要时由商会出面与相关部门交涉,以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八)建立湖北藉在乐清人才库,为乐清湖北企业共同提升提供平台。

(九)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单位会员含个体工商户。凡在乐清地区从事经商的湖北籍人士,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乐清工商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湖北籍人士创办的经济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实;

(三)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交纳会费;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必须出席的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自动退会的会员,其会籍自动注销。会员退出本会后不得再以会员身份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每届4 1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经会长提名,决定(或解除)商会名誉会长、顾问、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经秘书长提名,决定(或解除)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商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商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不得再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本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未担任过异常名录中社会组织负责人的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行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与秘书处的报告;

(四)检查、监督本财务收支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会长为本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八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会成员与理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监事会成员行使独立监督权力。

第三十条、本会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监事会成员应当监督本会及本会理事会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活动,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的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对本会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团体声誉的行为进

行监督。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会费的收缴及支出进行监督,对捐赠资助财物使用及公示制度进行监督。

对本会的部门及成员违章及违法行为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并进行监督。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前协助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审计工作。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对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向会员收取会费,已经交纳会费的会员要求退会的,退会的会员在入会期间交纳的所有会费及给予商会的一切赞助、捐赠、捐助等均不予返还,归本会所有;因违纪或其他情形导致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入会期间交纳的会费及给予湖北商会的一切赞助、捐赠、捐助等均不予返还,归本会所有。

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十四条、本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终止程序集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五十二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于2023628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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